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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6-10-12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2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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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10_12     来源: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财购〔2016〕36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受理投诉、举报等案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检查考核,对政府采购项目随机抽查等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是当前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约束的最有效、最主要的手段,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发挥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把开展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作为解决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措施,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主体、对象及内容

(一)监管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为政府采购监管对象,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均应受到监管。

(三)监管内容。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信息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专家评审、采购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

三、监管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把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形成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完整监督管理模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方式、问题处理、结果运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定期检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监管方式。每年开展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每两年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从采购需求确定到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主体的考核,可在对代理机构检查的过程中一并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在定期检查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

(三)建立双随机的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确定应当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即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项目,随机抽取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检查中,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的领域,应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大违规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层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五)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当监管的内容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责令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由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对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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