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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6-10-12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2 2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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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10_12     来源: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

执行情况评价的通知

新财购〔2016〕34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评价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评价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货物金额150万元以上、工程金额300万元以上、服务金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上金额均为中标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对项目有相关意见建议,也可进行反馈。

二、执行情况评价的要求及报送方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反馈表》填写务必做到内容准确、实事求是、能够全面真实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金额150万元以上、工程金额300万元以上、服务金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时,该《反馈表》将作为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请将填写好的《反馈表》与合同备案的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四)对执行情况评价为“差”或“不满意”的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三、结果评价的基本标准

中标供应商能够严格按照合同按时供货、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好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情况评价为“好”。

中标供应商基本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质量一般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情况评价为“一般”。

中标供应商未按时供货、未提供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情况评价为“差”。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经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验收质量好、采购单位满意的,产品质量和满意度评价为“好、满意”。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基本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经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验收质量一般、采购单位基本满意的,产品质量和满意度评价为“一般、基本满意”。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未通过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验收的,产品质量和满意度评价为“差、不满意”。

采购组织机构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组织项目,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确保项目全过程规范有序,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工作,积极配合质疑、投诉、举报处理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程序规范性为“好”。

采购组织机构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组织项目,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项目全过程基本规范有序,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工作,配合质疑、投诉、举报处理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程序规范性为“一般”。

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组织项目,未配合采购单位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项目组织存在违规情况,未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工作,不配合质疑、投诉、举报处理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程序规范性为“差”。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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