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10_08 来源:
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提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水平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自治区财政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推进简政放权,从四个方面提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水平
一是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将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30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服务,150万元以下的各类专用设备和质检系统的专用设备均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是明确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职责,明确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监督和督促落实。要求确保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三是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办理程序,将审核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项目进度按时报送备案资料。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罚措施,对不按要求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的予以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
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扩大部门集中采购范围,扩大部门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行业专业优势,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单位少跑路”,提升工作效率,更好的为采购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