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7_28 来源:
关于对违规车辆纠正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新财购〔2016〕24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做好中央巡视问题中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确保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决定对全区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清查上报的违规车辆纠正处理的情况。
二、核查时间
2016年8月1日-8月15日。
三、核查要求
(一)本次核查是对中央巡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核实确认,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公车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对本级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的同时,应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核查的指导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调剂使用、公开拍卖、退回换回等处理要求,以及各地、各部门上报的处理意见逐车进行核查,如发现整改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情况,应立即报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各地、各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认真进行梳理,详细列明核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书面材料及处理证明资料请于8月1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正勇
联系电话:0991-2359479 28317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