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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6-05-30

关于2016-2017年自治区区级和部分地区车辆保险定点联动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2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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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5_30     来源:

关于2016-2017年自治区区级和部分地区

车辆保险定点联动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购〔2016〕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16-2017年车辆保险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了政府集中采购。现就自治区区级和部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机动车辆保险实施定点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专家综合评定,最终确定7家保险公司纳入到本次定点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中国保监会限定的最高投保优惠比例,签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各中标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各自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地提供了相应的延伸服务和优惠。中标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二、中标保险公司在采购人咨询或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手续时,应主动向采购人告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的服务手册。采购人需要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保险公司办理,对擅自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的,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处理。

三、采购人要主动监督中标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合同优惠条款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监督中标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肇事车辆的定损等)是否与合同中承诺的内容一致。对于服务质量差或违反合同的行为要及时向自治区采购政府中心书面反映或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对违反规定的中标保险公司,自治区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没收中标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定点保险公司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定点机动车辆保险采购程序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政府采购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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