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资产报告实现“全口径、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提出“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报告范围”。《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规定,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但因上述政策适用所有类型公共基础设施,无法体现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仅影响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法》和《通知》的出台,解决了公路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报告以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等问题,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