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通知》规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运输站场、航道、港口、轮渡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同时,《通知》还明确,独立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船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务码头,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水路设施,不适用本通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