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记账主体。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政府级次,为确保记账主体确定的准确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一般原则,《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关于特殊情况,《通知》作了如下规定: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应当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由企业举债形成且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除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相关规定外,已由企业方入账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天然航道、天然锚地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对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此外,《通知》还规定,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入账主体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调整。
二是明确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通知》规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还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安全与服务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沿海航道、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锚地等。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码头、趸船、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室(亭)、收费亭等。
三是明确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是公路水路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通知》区分新增和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定。关于初始计量的原则,《通知》作了如下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尚未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
关于重置成本确定的权限,《通知》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中央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是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三是省道、省管航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汽车客运站、其他地方航道、沿海助导航设施、地方港口、轮渡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制定单位。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除主要依据定额标准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技术标准、类型结构、规模等其他因素。
四是明确了明细核算的要求。为增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科目设置的规范性,保证会计核算数据的可比性,充分体现公路水路实际,《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按照行政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涵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二是明确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场站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是明确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要求,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沿海航道名称、航标类别(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设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区、资产个数、吞吐量等作为辅助核算,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口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