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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5864
  • 〔〕 号
  • 2019-01-11

关于拨付2018年产粮大县中央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1 21: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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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01_11     来源:

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及下达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18〕503号),现下达你地(州、市)2018年产粮大县中央奖励资金 万元,其中: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万元,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万元(具体产粮大县和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收入功能科目列“11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具体使用时列相关支出功能科目。收到奖励资金后,请及时、足额拨付到被奖励县市,不得截留、挪用。

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首次报送时间为11月15日,以后每月2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18年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详见附件2),实际支出进度与预算执行计划不相符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附件:1.2018年产粮大县中央奖励资金分配表

2.2018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2018年10月18日

抄送:财政部专员办、自治区审计厅、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

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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