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01_11 来源: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申请下达2018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剩余资金预算的函》(新环)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7〕718号),经研究,现拨付你地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529万元,专项用于乌什县阿克托海乡苏依提喀村、喀塔玉吉买村、苏盖特麻扎村、吉格代力克村和玉斯屯克亚巴格村5个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99其他支出”。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原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9号)第四条的规定,将专项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项目。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阿克苏地区环保局、财政局组织乌什县环保、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审查批复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项目由乌什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实施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度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有建设内容,11月30日前阿克苏地区环保、财政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阿克苏地区环保局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度向自治区环保厅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措施。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财政厅对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验收结果进行抽验。
请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每月20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附件: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
抄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审计厅,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