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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zt000000/2023-01815
  • 〔〕 号
  • 2017-06-20

自治区首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管理

发布日期:2017-06-20 21:14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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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首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比例配建并无偿划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2014年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2016年以前已经出售的原廉租房出售收入,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设施出售出租收入,要求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要求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明确,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的收缴工作,严禁擅自出售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和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截留、挤占、挪用出租出售收入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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