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11_05 来源:
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7月8日至7月19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2018年2月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46号),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2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顺鑫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63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3,361,855.78元,其中:银行存款3,361,855.78元,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与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2月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46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64,080,302.54元, 附注中披露的年末余额列示账龄在1-2年的有74,769,849.29元,年初余额列示账龄在1年以内的有15,003,731.60元,经对比,年末余额的账龄列示与年初余额的账龄列示不合理,函证回函和实施替代测试金额59,865,790.68元,占年末余额的37.05%,比例较低。
(2)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西亚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04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293,60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0,535,941.47元,未编制往来函证情况汇总表,函证回函金额1,300,565元,占年末余额的6.33%,对未回函金额未实施替代测试程序。
上述(1)至(2)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认定层次的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2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弘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5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727,429.48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审计程序,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2)2019年3月1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06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9,067,200.46元,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程序,未编制生产成本倒轧表。
(3)2018年2月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4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6,201,346.05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方法测试程序,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4)2019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3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89,622,485.05元,未取得开发成品盘点表,未实施存货计价方法测试程序,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未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2月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4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63,690,742.76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9,462,884.36元,未对本年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对本年计提的折旧测算比例较低。
(2)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西亚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04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12,362,137.49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7,632,225.23元,未取得直升飞机的产权证明及适航证等资料。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西亚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04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50元,其中:本期计提2,552,985.40元、本期发放2,565,304.2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性程序,未将本期计提金额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2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弘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55号), 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7,000,000元,未取得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质押)合同,未对借款抵押(质押)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2019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36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4,800,00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检查逾期借款是否办理延期手续,未复核借款利息是否正确,未关注开发产品典当及逾期利息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2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顺鑫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63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非流动负债”年末余额1,990,000元,其中:政府补助1,990,000元,未取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文件和审批资料,未检查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转销。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2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顺鑫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63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8,645,106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7,877,888.64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生产成本倒轧表。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2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弘胜达物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55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383,078.67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28,067.33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339,711.61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检查情况表。
(2)2018年2月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8]046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291,006.75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980,155.28元,未进行细节测试,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3)2019年2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顺鑫和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瑞新会审字[2019]63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3,194.11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7,490,168.35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上述3至9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验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5月28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京疆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验资报告(瑞新会验字[2018]004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设立审验时,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未取得验资事项声明书。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九条“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和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二)2018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至臻旅游特色产品研究中心”验资报告(瑞新会验字[2018]001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设立审验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上未填写验资收费金额。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五)验资收费;…… ”的规定。
四、审核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对“交付使用资产”未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2018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吐鲁番坎儿井乐园葡萄长廊、人行通道、新停车场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瑞新专审字[2018]008号),注册会计师对“交付使用资产”期末余额6,745,722.16元,未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一)分部或分项工程;……(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六)预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核单位“应付款”期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吐鲁番坎儿井乐园葡萄长廊、人行通道、新停车场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瑞新专审字[2018]00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款”期末余额147,743.42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未编制审核计划工作底稿
2018年3月6日,你所出具的“吐鲁番坎儿井乐园葡萄长廊、人行通道、新停车场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瑞新专审字[2018]008号),未编制审核计划工作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你所2018年12月底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存在长期未达账项54,713元,其中: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账项有51,356.85元,银行已付企业未付账项有3,356.15元,均为2010年以前形成。
(二)你所对外债权债务总额14,039,831.47元(债权总额11,312,256.17元、债务总额2,727,575.30元),其中:账龄在3年以上有9,926,633.31元,占债权债务总额的70.70%。
上述(一)和(二)项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规定。
六、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
你所公司章程显示,现有股东为赵成斌、熊新义、刘建峰和龚秀珍等18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你所在工商部门对外公示的股东为赵成斌、熊新义、刘建峰、龚秀珍、李云菊、熊建国和刘颖颖等47人。截止2019年5月31日,你所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的规定。
七、未达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条件的问题
截止2019年5月31日,你所下设五家渠、哈密、巴州、克拉玛依和石河子等5个分所,根据新疆财政厅“注册会计师2019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年检公告”中公布的你所注册会计师人数33人,未达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
八、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审核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监督检查局。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三)对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股权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送交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四)对未达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条件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