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11_05 来源:
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2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8月16至8月22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报告摘要内容披露不充分
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该评估报告摘要内容披露不充分,未就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中的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问题进行披露。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的规定。
(二)评估目的撰写不规范
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评估目的未说明本次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撰写不规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的规定。
(三)评估报告正文“被评估单位”内容介绍不完整
1、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评估报告正文“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中的被评估单位介绍内容不完整,未对被评估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说明。
2、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评估报告正文“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中的被评估单位介绍内容不完整,未对被评估单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说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概况:…(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的规定。
(四)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描述不完整
2018年7月27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车辆评估项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4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委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介绍不完整。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的规定。
(五)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依据列示不规范
1、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资产评估报告经济行为依据未列示有效批复文件。
2、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报告评估依据列示不规范,将已废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列示,将已废止《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中评协[2011]230号)作为准则依据列示;将已废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作为取价依据列示。同时缺失必要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法律法规依据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准则依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 估准则和相关规范…(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 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公布的《2015年以来废止失效的全国性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关于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同时废止”的规定。
(六)评估方法适用性分析不充分
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该报告虽然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但对企业价值评估未采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不选用收益法的理由分析不够充分。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第十八条 “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号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的规定。
(七)评估报告结论披露信息不完整
1、2018年7月27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车辆评估项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46号),评估报告结论中没有披露账面价值及评估值增减幅度。
2、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评估结论中未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缺少资产、负债增减幅度描述相关内容。
3、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中,未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达。(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的相关规定
(八)评估报告附件列示不规范、不完整
1、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该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未列示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专项审计报告、评估委托合同。
2、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资产评估报告附件目录内容不完整,缺少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评估委托合同相关内容表述。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九)《资产评估说明》撰写内容不完整
1、2018年7月27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车辆评估项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46号),资产评估说明中,缺少《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2、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资产评估说明》部分,缺少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说明相关内容;未对存货的清查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说明,未对产成品具体评估方法涉及的相关参数的确定进行说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 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附4.“《资产评估说明》编写指引 第三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正文 三、评估技术说明(一)资产基础法或者成本法 …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5.存货(1)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 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论。(3)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 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 确定方法和数额。 (5)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的相关规定。
二、管理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调查内容不完整
1、2018年7月27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车辆评估项目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46号),在“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底稿中,缺少评估服务费用金额,缺少洽谈人签字的相关内容。
2、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底稿中,缺少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3、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中,缺少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上述问题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不完整
2018年11月25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涉及的阿克苏塔河源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87号),管理类工作底稿中,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审核程序履行情况。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的相关规定。
三、操作类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价值评估应收集的资料不充分
2018年10月12日,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拉尔国利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各自持有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20%股权涉及的阿拉尔日月钾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新瑞智评报字[2018]第099号)操作类工作底稿中,未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收集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等资料。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第十一条“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资料的清单并收集相关资料,通常包括:(一)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二)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控制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三)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四)被评估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五)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六)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七)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的规定。
四、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1、2018年度未对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计提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费用,并将折旧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金额共计12,857.3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的规定。
2、2018年度未对“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进行摊销,金额共计1.192.53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
3、2018年度“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与发放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金额共计224,196.01元。
上述问题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的规定。
4、2018年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计提与缴纳未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金额共计11,557.30元。
上述问题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的规定。
5、部分会计凭证附件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金额共计31,147.50元。经查,(1)2018年4月3#凭证,支付“管理费用-福利费”金额13,530.50元,凭证附件为购买“服装-西装”普通发票,未附“员工福利发放表”;2018年12月4#凭证,支付“管理费用-福利费”金额2,400.00元,凭证附件为购买“烘焙食品-月饼”普通发票,未附“员工福利发放表”;(2)2018年1月13#凭证,支付“管理费用-差旅费”金额12,051.00元,凭证附件为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未附“差旅费报销单”;2018年2月7#凭证,支付“管理费用-差旅费”金额3,166.00元,凭证附件为住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未附“差旅费报销单”。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管理类工作底稿、操作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责令你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