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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9-11-05

新疆华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05 2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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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1_05     来源:

新疆华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6月25日至7月5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和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的规定。

  (二)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和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未确定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规定。

  (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3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372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63,329,693.96元,其中:库存现金年末余额144,397.55元,银行存款年末余额63,185,296.41元,未获取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2)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为237,345.73元,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3)2018年1月5日,你所出具的“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04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为2,034,947.74元,未取得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说明未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1)至(3)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与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为15,910,002.18元,对明细科目中贷方余额3,180,593.99元未予以关注。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列报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调整”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收票据”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票据”年末余额561,80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收票据备查簿”,未核对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3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372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221,599.92元,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2)2018年1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8,122,741.69元,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和未核实存货购进与发出的核算是否正确。

  (3)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9,446,433.51元,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方法测试,未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核对。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500,000元,未取得或编制明细表,未取得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和期末经审计或审阅的年度会计报表。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107,739.96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89,543.62元,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未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2)2018年1月5日,你所出具的“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2,443,398.04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5,634,213.03元,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未对本年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3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372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0,370,314.40元,未实施监盘审计程序,未关注在建项目进度。

  (2)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6,493,892.30元,未取得或编制明细表,未取得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实施监盘审计程序,未关注在建项目进度。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1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81,213.84元,未检查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未与相关科目进行核对。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3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37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1,834,745.94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

  (2)2018年1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7,012,129.53元,未取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

  (3)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766,562.17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费进行测算。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9,500,00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借款利息测算,未与财务费用进行勾稽核对。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3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创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372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56,344,644.19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19,116,087.44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2)2018年1月1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电之助工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07,210,573.58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82,621,131.42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3)2018年3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友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103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62,992,997.24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47,662,092.08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4)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年累计发生额9,863,104.07元,“营业成本”本年累计发生额9,006,846.62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5)2018年1月5日,你所出具的“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04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年累计发生额1,515,150.02元,“营业成本”本年累计发生额1,941,701.68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12,125,098.89元,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2)2018年1月5日,你所出具的“伊宁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004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030,186.89元,未对工资、折旧、福利费等费用与相关科目交叉复核,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3至12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管理层声明书内容不完整

  2018年4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华会审字[2018]260号),注册会计师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无声明日期,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签名盖章。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1月2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丝路摇篮私立幼儿园”验资报告(新华会验字[2018]001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设立审验时,获取的被审验单位股东出资承诺书上无股东签名盖章。

  (二)2018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海京顺久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华会验字[2018]002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增加审验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增资前的会计报表,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出资承诺书。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和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度你所支付的咨询费和劳务费中有44,260元存在取得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的规定。

  (二)2018年度你所在核算差旅费时,存在将报销差旅费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服务费”明细科目的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规定。

  四、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处理如下:

  1.对取得的咨询费和劳务费发票中显示开票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法》第十四的规定,补充完善代收代付的相关凭据,并将补充后相关凭据(复印件)送交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2.对核算差旅费不规范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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