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 000000000/2024-20048
  • 〔〕 号
  • 2019-11-05

新疆宏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05 21:2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2019_11_05     来源:

新疆宏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8月5日至15日,对你所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0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成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421,763.49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280,434.41元,未获取银行余额调节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3.2019年3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2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5,690,378.67元,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不完整,未关注未达账项,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

  4.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467,254.85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未对库存现金实施盘点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成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82,820.78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70,00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205,773.98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2.2018年3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工程设备管理服务协会”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8〕02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200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68,079元、“应付款项”年末余额40,239.6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3.2018年5月24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4,031,880.50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694,522.04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725,881.16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9年3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93,481,765.67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26,485,853.49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60,518,741.19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30,272,958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84,830,506.94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他应收款编制的审定表金额12,693,583元,与财务报表相差13,792,270元,未对差额做出相应的说明。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9,326.68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386,444.04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97,867.66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6,875.2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493,770.13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编制明细审定表,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6.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889,418.72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548,179.53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5,736,186.63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9年3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2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工程施工成本”年末余额23,496,792.20元,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未获取工程施工进度表,未进行实地勘察盘点。

  2.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3,170.60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编制明细审定表,未实施计价测试和截止测试审计程序。

  (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成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63,581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9,482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2.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3,488.22元,获取的盘点表无盘点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五)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应交税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47,133.31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2.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210,690.36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应交税费进行测试审计程序。

  (六)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实收资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000,000元,未获取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对投资款是否存在未予以关注。

  (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成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065,294.82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11,421.08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2.2018年5月24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6,990,276.91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278,255.72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3.2019年3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2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37,554,364.22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130,332,012.83元,未获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未获取完工成本核算明细表和工程进度确认表。

  4.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9,085,415.10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7,945,473.96元,未获取销售合同,未实施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5.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17,218,571.10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5,546,494.48元,未获取销售合同和成本核算明细表、成本结转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八)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成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40,228.96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2.2018年3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工程设备管理服务协会”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8〕0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6,744.87元,仅编制了审定表及明细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3.2018年5月24日 ,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8〕第05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5,670,695.32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4.2019年3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5,734,359.81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对本期发生额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未对变动额较大的事项作相应的说明。

  5.2019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鸿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2019〕第01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001,797.91元,未获取相关租赁合同。

  6.2019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博林开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宏兴会审字〔2019〕03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786,877.38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二、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9月至12月,该所支付残疾人保障金、培训费、公证费共计7,428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附本单位票据。

  (二) 2018年9月30日,该所支付中秋节福利费2,100元,未纳入当月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3.92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整改;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第(一)项支付的残疾人保障金、培训费、公证费未附票据问题,责令你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2.对第(二)项支付员工中秋节福利费未纳入工资、薪金核算问题,责令你所补缴个人所得税13.92元。

  (三)针对本次检查出的问题,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时间为一年(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在监管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送交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接受检查。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X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