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11_05 来源:
新疆公信天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8月19日至29日,对你所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40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1.2018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09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约日期。
2.2018年6月28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2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2018年8月2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市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无签约日期。
4.2019年2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张裕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04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约日期。
5.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6.2019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7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约日期。
(三)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内容不完整
1.2018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09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未填写日期。
2.2018年6月28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天业节水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22号),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书面声明。
3.2019年2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张裕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04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未填写日期。
4.2019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康师傅(乌鲁木齐)饮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3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书面声明。
5.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书面声明。
6.2019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西部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7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未填写日期。
(四)未编制审计计划
1.2018年7月20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2.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3.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4.2019年4月8日,你所出具的“康师傅(乌鲁木齐)饮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3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5.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五)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993,774,267元,未获取余额调节表,其中:保证金-乌商行年末余额676,666,665元、保证金-浦发银行年末余额20,000,000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2)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21,520,092.35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银行明细账金额与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未编制余额调节表,未关注银行未达账项产生原因。
(3)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0.03元,其中:银行存款期初数20,960,885.71元,本期增加4,492,701.74元,本期减少25,453,587.45元,年末余额为0元,对本期银行存款增减变化未予以关注,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9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4,544,780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2,549,07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24,632,935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收账款未获取工程服务合同。
(2)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51,594,904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86,796,513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70,260,848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2019年4月1日 ,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586,242.19元,未获取相关购货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应收、应付票据”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9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票据”年末余额965,000元,未编制明细审定表,未对期末票据进行盘点,未获取相关工程服务合同或协议。
(2)2018年7月20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票据”年末余额1,363,166,665.00元,未实施票据盘点程序,也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票据利息进行测算。
(3)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应收票据”年末余额7,200,000元,未实施盘点,未获取购销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69,466,586.82元,获取的存货盘点表均为2015年12月31日时点数,未对2018年9月30日审计日存货进行盘点,并倒扎至审计报表日,未获取购货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2)2019年2月13日,你所出具的“142团福利厂”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02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94,504.8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8,847,992.74元,未获取购货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49,476,728.71元,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未获取购货合同。
(2)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9,417,194.41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7,963,518.46元,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3)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1,787,949.08元,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也未实施盘点审计程序,获取的车辆行驶证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492,838.91元,未获取土地使用证,未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测算。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49,605,729.20元,其中:本期转固定资产5,820,543.66元,未获取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完工工程决算书。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和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表,未实地进行勘察盘点。
(2)2019年4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13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360,000元,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获取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表,未实地进行勘察盘点,未关注工程项目是否已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7月20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0,000,000元,未获取投资合同或协议。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3月30日 ,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96号),注册会计师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年末余额32,766,223元,均属股票、理财、基金等投资,未执行审计程序。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长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7月20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借款”年末余额266,551,982.03元,未获取借款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实收资本”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64,732,810元,未获取相关合同、协议、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30日 ,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96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39,078,666.61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021,859.86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2)2018年7月20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兆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233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830,161,160.38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820,124,247.64元,未获取销售合同,未实施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3)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04,732,730.65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379,618,920.36元,未获取销售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4)2019年2月13日 ,你所出具的“142团福利厂”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02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615,745.45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1,419,158.24元,,未获取销售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5)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5,210,588.79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45,532,137.10元,未获取销售合同,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1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30日 ,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96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1,515,278.7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大额费用合同(咨询费、专家费等)。
(2)2018年10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8〕193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9,311,376.07元 ,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财产保险、中介费、环保费等协议或合同。
(3)2019年4月1日,你所出具的“天津金桥集团新疆天山焊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公会所审字〔2019〕15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2,128,193.23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相关大额费用合同。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0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验资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8年6月8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丝路天杨预拌砼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2.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富禾盛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3.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市同威鑫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4.2019年4月16日,你所出具“新疆华银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9〕0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二)验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1.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富禾盛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签订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未签字盖章,无签约日期。
2.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市同威鑫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签订的验资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无签约日期。
3.2019年4月16日,你所出具“新疆华银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9〕0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签订的验资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无签约日期。
(三)验资报告获取的审验证据不充分
1.2018年6月8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丝路天杨预拌砼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出资者出资的股东会决议、近期会计报表、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2.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的“石河子市同威鑫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获取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未盖单位印鉴;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和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出资者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3.2018年9月13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富禾盛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9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验资单位盖有印鉴的基本情况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明细表。
4.2019年4月16日,你所出具“新疆华银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9〕0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获取的被验资单位基本情况表未盖单位印鉴;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明细表、出资者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四)出具的验资报告标题不规范
1.2018年6月8日,你所出具“石河子市丝路天杨预拌砼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8〕01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名称为“实收资本审核报告”。
2.2019年4月16日,你所出具“新疆华银安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公会验字〔2019〕0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名称为“实收资本审核报告”。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1至12月,你所支付差旅费、油料费、技术服务费等计4,866元,所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486.60元。
(二)截止2018年12月31日,你所账面反映“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122,408.43元,其中3年以上金额3,060,184.16元,均属长期挂账未做账务处理。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整改;
(二)对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三)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第(一)项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486.60元。
2.对第(一)项长期挂账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针对本次检查出的问题,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时间为一年(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在监管期间出具的审计和验资报告,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送交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