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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72
  • 〔〕 号
  • 2016-09-30

监管关注函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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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新疆亿安通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5份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其他项目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10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0,416,225.49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31,456,123.20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1,142,993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80,000,00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5年5月27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75,654,987.56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598,765.87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69,546,987.65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5,654,123.25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5年5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阳光碳素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99,894,043.54元、“应付票据”年末余额28,570,00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47,224,067.8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30,622,535.82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付票据未编制明细表,未复核带息票据利息是否足额计提。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6月10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3,856,998.20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取得大额合同和未完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6月10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160,921.01元, 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产权证明。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7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2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7,839,546.32元, 未进行实地盘点,未获取与工程相关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表。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短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7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2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48,000,000元,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10日,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5,987,766.50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36,995,689.6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房屋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

(2)2015年5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阳光碳素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001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56,022,473.46元、“营业成本”本期发生额184,615,776.95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未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实施比较分析,未获取大额销售合同。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呼图壁县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内容表述不准确。

二、审核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7份审核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审核证据获取不充分

2015年7月2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绿化景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对项目资金89,356,027.30元,未获取项目资金的拨款文件,未审查项目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对交付使用的资产未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1.2015年7月2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绿化景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对交付使用资产124,352,410元,未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2.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魏家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字〔2016〕第006号),注册会计师对交付使用资产5,936,843.42元,未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3.2015年4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水禽区儿童教育基地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第009号),注册会计师对交付使用资产4,390,669.15元,未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核单位“应付款”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魏家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审计报告(新亿会审字〔2016〕第006号),注册会计师对 “应付款”期末余额1,993,737.92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5年4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水禽区儿童教育基地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字〔2015〕第009号),注册会计师对 “应付款”期末余额2,209,185.95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核单位“待摊投资”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7月2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绿化景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新亿会审〔2015〕第005号),注册会计师对 “待摊投资”本期发生额7,324,356元,未编制待摊投资分摊明细表,未对待摊投资分摊系数的制定进行说明。

三、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

(一)2015年12月25日,你所补发陈东工资42,000元,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计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计4,095元。

(二)2015年1-12月,你所支付“新AD8190”(个人车辆)汽油款2,345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经计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562.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对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计4,657.80元,并将完税款票证(复印件)送交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关注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在监管期间对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对此实施监督检查。

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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