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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71
  • 〔〕 号
  • 2016-09-30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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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新疆祥瑞万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6月3日至17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无业务承接表、趋势分析表及财务分析表,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编制的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不完整。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无业务约定书、业务承接表、趋势分析表及财务分析表,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或有事项、期后事项、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编制的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不完整。

3.2016年2月26日,你所出具的“塔什库尔干县惠民投资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和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无审计程序表、凭证抽查记录、无审计结论。

4.2015年4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0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和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的内容不完整,声明书的日期滞后于报告日期,无审计程序表、凭证抽查记录,绝大多数审定表无审计结论。

5.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250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内容不完整,声明书的日期滞后于报告日期。

上述1至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以及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40,201.73元,其中现金11,053.64元,未实施盘点程序;银行存款31,595.98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其他货币资金197,552.11元,仅获取了明细账,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119,854,002.81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3)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13,526,000.77元,仅取得了173,447.40元的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出担保保证金”年末余额30,000,00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3,136,556.41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5,170,053.52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57,459元、“预收担保费”-25,000元、“存入担保保证金”年末余额8,022,60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8,652,654.35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账龄分析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取得与主要往来单位签订的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核实,未实施函证程序和替代测试程序。

(2)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862,700.14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496,073.04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14,600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9,005,266.40元,在未取得函证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程序,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未取得与主要往来单位签订的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核实。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8,428,700.04元,未获取盘点表,未进行计价测试并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并核实存货购进与发出的核算是否正确。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40,000,000元,未取得投资协议等资料,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655,446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301,402元,未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测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及所有权检查。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72,415,434.77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84,743,704.98元,未获取固定资产明细表,未测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及所有权检查。

(3)2016年2月26日,你所出具的“塔什库尔干县惠民投资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07,563,830元,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

(4)2015年4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原值”年末余额1,576,468.40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926,168.28元,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所有权凭证, 未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并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5)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原值”年末余额20,791,330.96元,未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取得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所有权凭证。

(6)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25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原值”年末余额990,603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816,052.72元,未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所有权凭证,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明细表金额仅为189,836元,与固定资产原值年末余额相差800,767元,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并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863,200.05元,仅编制了余额明细表,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2,978,002.76元、“累计摊销”年末余额911,997.26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查阅权属资料。

(2)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250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67,238.70元,未对本期增加的无形资产进行检查,未对当期无形资产摊销进行测试。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短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1,394,000,00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借款合同等资料,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

(2)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35,100,000元,除取得了借款金额为172,500,000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外,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2,255,341.78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性程序,未与管理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204,766.53元,为应付福利费项目,未查明负数的原因,未抽查凭证,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4,223.54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进行应交税金测算,未抽查凭证。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21,994,152.46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进行应交税金测算。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担保赔偿准备”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担保赔偿准备”年末余额2,489,100元,未对计提和转回的依据进行复核,未抽查凭证。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短期责任准备”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责任准备”年末余额3,419,074元,仅有审定表,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1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借款”年末余额6,500,00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借款合同等资料,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

1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资本公积”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资本公积”年末余额71,113,510.28元,未检查资本公积增减变动的内容及依据,未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2)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资本公积”年末余额1,284,339.20元,未检查资本公积增减变动的内容及依据,未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1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瑞丰轧花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18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47,738,924.76元,其中:本年减少数3,556,585.88元,未披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事项,未检查相关账目和原始凭证。

1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6,838,148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298,852.58元、“营业费用”本年发生额2,890,662.78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对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未检查凭证。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3,015,707,227.33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2,811,212,924.18元、“营业费用” 本年发生额105,793,920.78元、“管理费用” 本年发生额4,116,842.54元、“财务费用” 本年发生额77,144,852.343元, 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费用相关的合同等资料。

上述3至16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1.2015年6月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盛邦伟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5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1,117,570.50元,未进行关注,取得的明细表明确反映该事项为租入办公场所的装修费用,会计核算错误,存在错列报,未建议调整。在存在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进行了确认,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2.2016年2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108号), 注册会计师对“应收票据”年末余额81,673,600.36元、“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465,291,851.27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80,907,313.24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458,039,796.67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21,747,991.0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00,747,579.40元、“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62,958,234.57元,未实施函证和替代测试程序, 也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无账项调整或重分类调整,审定表的审定数与报表数不一致,未说明原因,在可能存在重大错列报的情况下,按照报表数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3.2016年2月26日,你所出具的“塔什库尔干县惠民投资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030号),存在以下问题:

(1)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528,000,000元(占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59.39%),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未对本年摊销额进行测试,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检查;对“资本公积”期末余额689,007,780元(占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7.50%),未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说明,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2)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0,179,726.03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1)至(2)项问题,未实施审计程序金额较大,按报表数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4.2016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6〕250号),存在以下问题:

(1)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6,869.84元、“银行存款”年末余额4,695,619.29元,未对“现金”进行监盘,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仅取得了677,109.78元的银行对账单。

(2)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63,569,982.43元(占资产总额的68.25%)、“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500,000.00元、“短期借款”年末余额14,372,400.00元、“长期借款”年末余额57,140,078.88元、“实收资本”年末余额30,000,000.00元、“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27,403,463.33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22,134,215.57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1,839,134.38元、“销售费用”本年发生额1,128,559.23元、“营业外收入”本年发生额1,500.00元、“营业外支出”本年发生额158,324.19元,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确认依据不足。

(3)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1,197,968.71元,其中:未分配利润本年其他增加3,248,190.23元,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确认依据不足。

(4)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792,426.01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39,448,412.52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73,952,377.98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3,770,143.66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71,808,159.6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64,681,032.01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5)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4,366,368.60元,但审定表金额为0元,两者存在重大差异,未实施税金测试程序,也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据。

上述(1)至(5)项问题,未实施审计程序金额较大,按报表数予以确认,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5.2015年4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祥瑞会审字〔2015〕120号),存在以下问题:

(1)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13,579.27元,“长期借款”年末余额108,980,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13.75%),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对“现金”年末余额5,338.81元,未执行监盘程序;对“其他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119,232.45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其他替代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222,821.21元,其中:颜克文明细表金额600,000元,企业询证函回函金额为6,000,000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4,596,027.59元,其中:新疆南天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细表金额1,687,134.92元,企业询证函回函金额1,767,764.95元。审计证据无法支持审计结论。

(4)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779,867,456.50元(占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98.43%)、“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45,278,345.44元(占资产总额的18.34%)、“资本公积”年末余额271,042,392.59元(占资产总额的34.21%)、“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521,820,046.61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396,235,734.53元、“销售费用”本年发生额9,739,826.99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7,963,988.62元、“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1,763,168.77元,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确认依据不足。

上述(1)至(4)项问题,未实施审计程序金额较大,按报表数予以确认,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1至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财务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和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4月你所出具的2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获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1.2015年4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庞大泉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祥瑞会验字〔2015〕006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无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计划,未获取被审验单位验资事项声明书、法人股东最近一期会计报告、法人股东的证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法人股东关于同意出资的决议。

2.2015年11月11日,你所出具的“博乐市开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祥瑞会验字〔2015〕009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资前归出资人所有的关键证据。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的规定。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等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拟对你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所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厅提出。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991-2832745

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

联系电话:0991-2825916

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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