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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73
  • 〔〕 号
  • 2016-09-30

监管关注函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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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新疆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8月9日至8月25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5份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凯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独山子天云经贸实业开发总公司”、“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业务完成阶段和其他项目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18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39,684,888.07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241,496.23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凯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独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3,385,789.39元,未实施函证和截止性审计程序。

(3)2016年3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云经贸实业开发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6〕34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5,306,228.11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15,000,000元,内部存款-1,764,683.49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26号),注册会计师对“预收账款”年末余额52,246,484.12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646,448.09元、“应付内部单位款”年末余额56,992,901.24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凯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独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940,301.11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3,340,416.1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175,492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0,014,834.46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6年3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云经贸实业开发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6〕3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2,338,715.6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4,572,740.49元,对未函证金额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5年5月21日,你所出具的“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报告(新信苏审字〔2015〕06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64,607,864.94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068,489.07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81,286,407.75元,未实施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2)2015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2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68,575,883.60元,未实施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凯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独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996,912.22元,未实施出入库截止性测试。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18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75,242,638.44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44,083,532.76元, 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与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核对。

(2)2016年3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云经贸实业开发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6〕3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59,560,400.01元, “累计折旧”年末余额34,941,571.93元,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与相关成本和费用进行核对。

(3)2016年5月9日,你所出具的“乌苏市昌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苏审字〔2016〕04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84,630,475.72元, “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1,194,158.11元,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5月9日,你所出具的“乌苏市昌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苏审字〔2016〕044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3,210,596.89元,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试。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18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635,720,275.34元、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6,024,991.42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轧表。

(2)2015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26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736,195,701.6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58,079,360.59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3)2016年3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云经贸实业开发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6〕3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10,649,973.0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92,835,663.53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轧表。

(4)2016年5月9日,你所出具的“乌苏市昌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苏审字〔2016〕04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8,879,230.53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00,125,859.24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信审字〔2015〕026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本年发生额21,662,886.91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32,850,063.61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凯嘉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信独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年发生额9,692,092.12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941,970.87元,未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峰股份有限公司”、“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内容表述不准确。

(四)审计报告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2016年2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审计报告(新信乌审字〔2016〕014号),注册会计师对“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10,563,051.89元,未对其形成的原因及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未对兵团国资委授权纳入汇总范围的新疆德盛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6户加油站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披露。

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6年8月22日,你所乌鲁木齐分部2015年度的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定期打印存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对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限期将总账和明细账打印存档。

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关注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在监管期间对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对此实施监督检查。

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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