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9_30 来源:
新疆合欣会计师事务所:
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7月14日至7月25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职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07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无业务承接表、趋势分析表及财务分析表,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编制的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不完整。
2.2016年5月4日,你所出具的“五家渠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2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工作底稿,无审计计划,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不完整,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无具体内容,未取得审计年度相关的管理当局声明书。
3.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工作底稿,无三级复核工作记录和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未取得审计年度相关的管理当局声明书。
4.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工作底稿,无三级复核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总结,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无具体内容,未取得审计年度相关的管理当局声明书。
上述1至4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职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07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8,298.02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无余额调节表,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昊海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33号),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805,205.46元,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金额不一致,无余额调节表,无凭证抽查记录。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1,189,022.74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11,174,872.40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执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07号), 注册会计师对“应收款项”年末余额为303,899.68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进行重分类调整。
(2)2016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昊海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3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629,988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40,254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705,703.07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替代程序执行比例低,未进行重分类调整。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1,637,953.36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538,301.2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48,990,827.72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替代程序执行比例较低。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昊海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3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465,585.4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并与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
(2)2016年5月4日,你所出具的“五家渠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28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6,876,806.34元,未取得低值易耗品盘点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重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5月4日,你所出具的“五家渠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28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5,180元,未取得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说明当期未计提折旧的原因。
(2)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84,415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318,560.59元,固定资产盘点表反映固定资产原值金额8,838,256元,与报表审定数相差8,453,841元,未将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68,712,718.79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6,701,129.09元,未取得完整的固定资产盘点表和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所有权凭证,未对本年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折旧测试程序不完整,未将当年计提的折旧额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048,800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职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07号), 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33,629.3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与管理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5月4日,你所出具的“五家渠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2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396.59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其中:应付工资出现借方余额,少计提工资4,311.40元,未进行关注。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671,584.93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对本年计提的职工薪酬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职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民审字〔2016〕007号), 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5,062.05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进行应交税金的测算,无凭证抽查记录,应交营业税金额为负数,少计提营业税,未予关注,也未进行调整。
(2)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02.98元,未取得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相关文件,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据,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657,688.26元,其中:其他转入116,942.20元,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80,950,460.74元,其中:其他转入-7,286.96元,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6月24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君悦职业培训学校”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07号), 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660,918.58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876,599.48元和“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499,745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6年5月2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昊海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33号), 注册会计师对 “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15,839.88元、“销售费用”本年发生额648,861.04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861,233.03元和“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1,335.95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与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进行核对。
(3)2016年5月4日,你所出具的“五家渠雍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28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495,246.04元,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凭证抽查比例偏低,未将重要明细项目与相关科目或项目进行核对,其中:管理费用中的工资与应付工资的贷方发生额相差8,306.50元,管理费用明细表中低值易耗品摊销金额与会计报表附注中低值易耗品摊销金额相差5,985元,未说明理由。
(4)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38,032,194.27元,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取得工程施工合同,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5)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年发生额21,024,646.29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21,024,646.29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销售毛利为0元的原因进行说明,未取得相关的购销合同,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
上述3至9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2015年9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富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合欣会审字〔2015〕035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0,658,790.25元,其中:现金1,034.57元,所附现金监盘表反映盘点金额与账面金额相差500元,未予关注。“银行存款”10,657,755.68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其中:中行开发区支行账户银行对账单金额466,281.47元,银行日记账金额10,637,772.59元,两者不符的主要原因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材料款10,000,000元,应调整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对应调整的重大事项未调整,按报表数予以确认,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规定。
二、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2015年度你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核算不规范,部分月份计提数与发放数不一致。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2.2015年度你所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中工资单均无员工签名,部分计提工资、折旧业务的会计处理未附原始凭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和《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的规定。
四、处理意见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
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关注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监管关注期间对你所存在的问题将持续进行关注,并要求你所将监管关注期间出具的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在前10位客户的审计报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实施监督检查。
请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