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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85
  • 〔〕 号
  • 2016-09-30

整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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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乌鲁木齐千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8月8日至8月18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和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无业务承接表、趋势分析表及财务分析表,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编制的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不完整。

2.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工作底稿和总分公司汇总过路表,无审计计划、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审计工作总结,所取得的管理当局声明书无声明日期。

3.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取得的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在审计报告日期之后,三级复核工作记录无具体内容。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以及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 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7,551.06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 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7,653,665.63元,仅对1户银行账户实施了函证程序,其他5户未实施函证,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对大额未达账项未关注。

(3)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5,302,857.48元,其中:银行存款5,302,857.48元,共涉及8个银行账户,仅对1户实施了函证程序,只取得了1,922,779.04元的银行对账单,未取得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 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1,508,488.5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030,896.89元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4,687,030.6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取得与主要往来单位签订的合同。

(2)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88,289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9,054,806.49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321,20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4,074,229.93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49,295,319.09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0,120,245.23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审定表的金额与已审报表金额不一致。

(3)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025,711.68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93,514.04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3,426.50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838,867.8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9,534,605.43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 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0,561,380.88元,未实施计价测试、截止性测试和抽监盘程序,未获取与存货相关的大额购销合同。

(2)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4,730,511.01元,未实施计价测试和截止性测试,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并核实存货购进与发出的核算是否正确,未将存货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关明细勾稽核对。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687,006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73,938.32元,未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测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及所有权检查。

(2)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6,735,787.12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8,342,375.94元,仅获取了固定资产明细表,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实施实地检查及所有权检查,未测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

(3)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746,390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424,406.58元,编制的审定表的审定金额与已审报表的金额不一致,未取得车辆行驶证,未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年发生的折旧费用进行测试并与有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4)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1,312,785.39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9,225,596.38元,未取得房产证和车辆行驶证,未对本年发生的折旧费用进行测试并与有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136,928.81元,仅获取了在建工程明细表,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无凭证抽查记录。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 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042,310.2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获取权属资料,未对本年摊销额进行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524,169.81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获取权属资料,未对本年摊销额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

(3)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3,333.37元,未对本年增加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年摊销额进行测试并与有关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4)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65,980.52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本年摊销额进行测试并与有关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待摊费用”年末余额4,905,561.76元,未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未实施其他相关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短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3,500,000元,未取得短期借款合同,未对该笔贷款长期未偿还的原因进行说明,未在报表附注中对该笔贷款银行已转资产管理公司做呆账处理的相关事宜进行披露。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512,430.34元,未进行税金测试,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未将贷方发生额与税金及附加的相关明细进行核对。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 注册会计师对“非限定性资产”年末余额4,525,298.94元,其中有其他转入4,579,915元,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2)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44,428,157.76元,审定表的审定金额与已审会计报表的金额不一致。其中年初未分配利润-12,709,451.37元,本年净利润转入-2,710,843.99元,本年其他调整金额应该为-29,007,862.40元,对如此大额的其他调整事项,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3)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0,555,539.45元,未取得验资报告、实收资本变动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等证明资料,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3,344,504.09元,未取得分配股利的股东会决议。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7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源县阳光敬老院”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5〕008号), 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388,730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146,679.34元和“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296,666.72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6年3月30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博泰食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5号), 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01,155,692.64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100,557,552.01元、“营业费用”本年发生额221,049.27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2,147,595.27元和“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627,171.09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无凭证抽查记录。

对“营业外收入”本年发生额2,100,00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检查营业外收入相关文件,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无凭证抽查记录。

(3)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4,457,528.64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9,597,450.73元、“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796,341.08元,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结转的依据和方法进行说明,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检查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

营业税金及附加审定表合计数5,701,902.83元,与已审报表数相差4,905,561.75元,其中:土地增值税审定表合计数897,814.01元,而报表附注披露此项金额为0元。

(4)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820,054.28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875,564.69元,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内容与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取得大额的购销合同,未将其他业务收入3,873.49元在报表及附注中单独予以披露,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并与相关科目交叉索引。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流量表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1月2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伊力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03号),注册会计师对“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年发生额520,000元,未进行检查即予以确认。经检查短期借款本年无发生额,该项金额应为0元。

上述3至1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6年4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千寻所审字〔2016〕011号),正文中对“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不规范。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你所出具的1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获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2015年12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科捷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千寻验字〔2015〕001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法人股东将无形资产过户至被审验单位的关键证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五条“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的规定。

三、保持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

你所注册地址在乌鲁木齐市红山路26号广汇时代广场C座12层C,经查,你所实际已不在该注册地址办公,且在乌鲁木齐市无其他办公场所,也未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经营活动。经进一步核查,确认你所实际在伊宁市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保持设立条件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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