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依申请公开

  • 000000000/2024-20186
  • 〔〕 号
  • 2016-09-30

整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2016_09_30     来源:

新疆博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7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2份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和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趋势分析表、财务分析表和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等风险评估工作底稿;未编制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5〕109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0,232,343.8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5,941,779.03元,在发出询证函对方单位未回函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6年2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042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1,224,000元,在发出询证函对方单位未回函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6年2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042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09,245,615.01元,在发出询证函对方单位未回函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实施替代测试审计程序。

(4)2016年3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4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账款”年末余额3,265,650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50,882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1,726,121元,未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5〕109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76,868,679.92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对存货进行计价测试,对年末结存456台车辆未编制减值测试表。

(2)2016年3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57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9,954,685.51元,未进行盘点或现场监盘,对存货出入库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6年2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8,470,581.83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和实施盘点审计程序,未对存货进行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审计程序。

(4)2016年3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4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4,575,705.71元,未实施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5〕109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32,140,383.46元,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和年度财务报表,未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

(2)2016年3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57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35,928,438元,其中:本期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金额400,878元,均属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应在“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反映。投资方在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由此造成“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虚增400,878元。

(3)2016年2月2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美林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042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96,497,493.77元,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实施减值测试。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巴里坤尚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038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2,976,585.28元,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资料。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57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08,255,493.35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45,212,948.64元,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获取房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未对本期结转的住宅和车库成本予以关注,未获取与成本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合同等资料,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6年2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84,268,684.54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75,873,376.60元,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按各施工项目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3)2016年2月24日,你所出具的“巴里坤尚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038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38,761,976.08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对本期和上期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

(4)2016年3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4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5,385,022.4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274,983.87元,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2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638,606.74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2,065,123.28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未测算借款利息并与财务费用进行核对。

(2)2016年3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44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1,627,654.78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532,980.89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57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金”年末余额1,433,965.08元,未获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对本年计提的所得税进行测试。

(2)2016年2月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3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5,577,476.11元,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资料,未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进行测试。

(3)2016年3月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博闻会审字〔2016〕第04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45,152.84元,未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进行测试。

二、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

2015年1-8月,你所发放赵暄和周新莲工资总额为64,000元,每人平均月工资4000元,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24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对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计240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

  • 上一篇:整改通知书
  • 下一篇:整改通知书
X

您即将访问非政府网站链接,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