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9_30 来源:
新疆华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7月1日至14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3份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宝地矿山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13户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业务完成阶段和其他项目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027号),注册会计师对“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6,095,010.06元,未获取项目明细表和拨款文件。
(2)2015年10月25日,你该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丹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23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498,070.95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7,180,659.48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495,950元,未实施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存货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2)2015年8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6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7,204,008.93元,未进行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表。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2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027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64,708,806.82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1,854,569.45元,未获取房屋产权证明和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110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9,087,007.98元, 未获取工程进度表,未对资本化利息进行测试。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39,383,127.3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36,442,639.57元,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检查,未获取工程施工进度资料,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5年8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伟新方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16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35,931,866.80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2,997,623.49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大额施工合同。
(3)2015年2月1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027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4,787,139.7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490,718.8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4)2015年10月25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丹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5〕23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523,233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106,823.92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1月2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阳审字〔2016〕01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28,002.08元,未获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本年计提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进行测算。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你所出具的“新疆瑞德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宝地矿山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11家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内容,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内容表述。
二、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6年2月29日,你所将应由“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的图书款250元、餐费300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2016年1至4月,你所将不属于本所的别克轿车一辆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当年计提折旧369.64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三、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
(一)2015年2月17日,你所支付劳务费3,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未附原始票据, 在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450元。
(二)2015年6月10日,你所支付员工租车费5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用”科目,未附原始票据及租车协议, 在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7,500元。
(三)2015年1至12月,你所将不属于本所的别克轿车一辆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当年计提折旧计1,108.92元,计入“管理费用-折旧”科目,在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经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计166.3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三)对缴纳税款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8,116.34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调整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