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9_30 来源:
新疆邦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6月29日至7月10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取得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审计收费、出具报告的日期等重要事项未填写。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中二级复核无复核人签字。
2.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应收票据和短期借款工作底稿。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第010号),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3,226,008.51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2)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福力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第012号),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97,068.24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3)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712,998.77元,其中:“现金”年末余额9,242.78元,从所附说明反映该笔现金余额为白条抵库,应调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他货币资金”年末余额500,000元,从所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反映该笔其他货币资金为银行承兑汇票,应调入应收票据科目。
上述(1)至(3)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第010号), 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6,159,183.47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46,646.30元、“其他应付款”70,326,489.48元,未获取或编制账龄分析表,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函证比例低,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2)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279,758.3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比例较低。注册会计师对“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476,200.3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335,532.50元,函证比例较低,对未实施函证程序的明细项目,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2,390,843.99元,所编制的审定表和明细表的金额均为42,533,843.25元,经检查系明细合计错误所致。
(4)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351,593.45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529,754.62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8,772,075.50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423,900.9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6,576,346.71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1)至(4)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3,883,261.83元,未取得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未对开发成本的本期增加情况进行检查,对开发成本转开发产品未取得相关的财务决算资料和决算依据,存货审定表的期末审定数金额披露错误。
(2)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8,878,493.61元,未进行计价测试和截止性测试。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福力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第012号),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40,659.93元,未对本年固定资产的调整减少进行说明。
(2)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注册会计师对“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8,802.62元,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未将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3)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440,336.00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373,493.39元,未取得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未将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4)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7,639,692.52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546,036.38元,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所取得的车辆行驶证不完整,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并与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第010号), 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5,830,123元,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算,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
(2)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福力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258,354.17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性程序,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试,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
(3)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878,199.63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本期摊销额进行测试。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44,317.30元,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未对税金测试的差异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219,457.67元,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税金计算检查表中营业税的计提基数错误。应交所得税本期计提数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不一致,存在明显的异常,未关注。
(3)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5,244.06元,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相关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应交税费明细表与会计报表应交税费附注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有多处不一致。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457,947.78元,其中:其他转入54,097.39元,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1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恒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第010号), 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年发生额8,079,019.19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1,662,987.15元、“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2,029,871.37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获取费用相关合同等资料。
(2)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5,559,781.33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对“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14,227,175.34元,未执行审计程序即予以确认。对“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546,097.49元,未将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金相关明细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两者相差6,266.21元。
(3)2016年3月29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040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02,245,919.00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资料,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4,254,590.43元,未将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金相关明细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经检查,两者相差3,193,223.90元;按照收入和成本税金配比的原则,营业税本年发生额与实际披露数相差1,648,174.95元。
(4)2015年10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万泉水泵厂(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59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9,979,597.97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流量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福力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6〕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1,505.39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99,932.80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1,258,354.17元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450元,未关注,数据明显不正确。
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无销售收入,也无筹资活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应该为0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应该为负数;被审计单位本年固定资产的减少是将固定资产中的土地调整至无形资产,无现金流量,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应该为0元。
上述3至9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5年6月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宇天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邦利会审字〔2015〕032号),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表述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制度;(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不符合准则要求。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4月你所出具的1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获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2016年1月1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邦验字〔2016〕第001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无一、二级复核人签章,无被审验单位股东决定债权转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被审验单位验资前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2015年度你所部分列入“营业成本—工资”中的职工薪酬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进行核算。
上述问题,违反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和第五十条“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的规定。
2.2015年度你所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所附工资单无员工签名。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的规定。
3.截至2015年5月31日,你所2014年度计提工资中仍有197,694.68元尚未发放,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654.2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经查,2015年12月,你所以银行存款发放工资83,451.03元,所涉业务不真实,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345.1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
2015年度,你所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经计算,你所当年实现营业收入704,134.97元,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当年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35,205.75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7,999.30元。
(三)对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提2015年度职业风险基金35,205.75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