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11_05 来源:
新疆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7月9日至18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40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二)未签订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你所出具的“乌苏国家粮油储备库”等6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一份审计报告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无签约日期。
(三)未获取和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内容不完整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你所出具的“乌苏和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由一份审计报告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未加盖单位印章。
(四)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苏国家粮食储备库”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3,997,106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获取银行明细对账单和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未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2)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06,717.3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获取银行余额调节表,获取的现金盘点表无出纳、会计主管、监盘人签字,无盘点日期。
(3)2018年12月1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天通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480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53,057.87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获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未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
(4)2019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14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9,787,995.58 元,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未获取银行明细对账单,未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苏国家粮食储备库”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334,427.69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448,144.60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8年3月16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87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4,679,783.33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4,353,918.36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21,711,307.67元、“预收账款”年末账款余额25,483,731.86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9,381,363.42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9,862,338.51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134,750,441.77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90,353,669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8年12月1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天通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48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72,889.05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34,400.82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38,400,197.81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挂账3年以上往来款项是否存在坏账未予以关注。
(5)2019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14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66,279,459.44元,未获取大额借款合同,未获取债务人身份证明,未关注长期挂账是否存在坏账的情况。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苏国家粮食储备库”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4,477,476.17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和购货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2)2018年3月16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87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0,428,912.31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和采购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63,448,186.17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和购货合同。
(4)2019年2月22日,你所出具的“奎屯市市政工程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1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42,990,260.69元,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及完工进度表,未对工程施工进行实地勘察和盘点。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3,963,798.42元,未获取盘点表。
(2)2018年3月16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87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56,039,530元,获取的固定资产盘点表无库管员、财务人员签字,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
(3)2018年12月16日,你所出具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天通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480号)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8,400,197元,未获取房屋产权和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4)2019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和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62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2,959,385.53元,未获取盘点表、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2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乌苏国家粮食储备库”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12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32,000元,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和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表,未进行实地勘察和盘点。
(2)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3,313,622.06元,未获取工程的相关资料,未进行实地勘察和盘点。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3月16日,你所出具的“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087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24,426,124.58元,未获取土地使用证等证明资料。
(2)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300,197.97元,未获取土地使用证等证明资料。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实收资本”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和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62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17,641,798.64元,未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和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9〕第16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0,225,064.10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4,961,882.67元,未获取购销合同,未对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费用”本期发生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7月12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澳林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诚会审字〔2018〕第296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年末余额3,902,766.98元,未获取相关费用合同(运输合同)。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20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签订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不规范
1.2018年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路朗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00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2.2018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奎屯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第00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二)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1.2018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奎屯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第00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2.2018年5月11日,你所出具的“奎屯圣博教育培训中心(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00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三)未编制验资计划
1.2018年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路朗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00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验资计划。
2.2018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奎屯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第00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验资计划。
(四)验资报告获取的审验证据不充分
1.2018年1月15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路朗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00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未获取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2.2018年2月8日,你所出具的“奎屯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第00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未获取章程中披露的法人代表、总监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未获取开户银行对账单、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3.2018年5月11日,你所出具的“奎屯圣博教育培训中心(筹)”验资报告(新诚会验字〔2018〕00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未获取法人及高管人员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银行对账单、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2月28日,你所支付春节福利费29,100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纳入当月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4元。
(二)2018年4月30日,你所购买职工人寿保险2,900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290元。
(三)2018年5月-9月,你所支付额敏、塔城、和丰办公室房租75,600元,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未附相关发票,也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7,56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三)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第1项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补交个人所得税234元。
2.对第2、3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责令你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7,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