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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033
  • 〔〕 号
  • 2019-11-05

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19-11-05 21: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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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11_05     来源:

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3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7月22日至8月2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30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审计计划,有1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未编制风险评估工作底稿。

  (二)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金益友城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无收费金额,有1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无签约日期。

  (三)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内容不完整

  2018年4月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44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未填写会计报表的年份、无书面声明日期。

  (四)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海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801064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213,130.22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

  (2)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益友城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3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33,224,503.69元,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9,500,000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获取的现金盘点表无出纳、财务人员签字。

  (3)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鹏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4号) ,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78,839.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获取的库存现金盘点表未倒扎到审计报表日,无出纳及监盘人签字。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海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064号),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278,817.46元,未获取大额交易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2018年4月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44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31,356,945.11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87,472,157.48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9年4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空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40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589,821.42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1,613,335.00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鹏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4号) ,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238,255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700,00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2,201,243元,未获取大额交易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年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4月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441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8,649,000元,其中:本期新增投资5,000,000元,未获取投资协议,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海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06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8,784,160.73元,未获取购货合同、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2)2019年4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空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40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5,152,725.59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益友城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5,524,426.21元,未获取存货盘点表和购货合同。

  (4)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鹏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4号) ,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61,299.68元,未获取购货合同,获取的盘点表无库存数量,无保管员及监盘人签字。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9年4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空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40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877,687.52元,未获取固定资产盘点表。

  (2)2019年5月29日 ,你所出具的“新疆润物网络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42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4,741,463.52元,获取的固定资产盘点表无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字。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无形资产”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8年4月4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441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8,311,200元,未获取土地使用权证。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鹏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4号) ,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11,129,878.22元,未获取开发工程批复、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在建工程进度表;未进行实地勘察、盘点,未关注工程项目是否已达到可交付使用状态。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1)2019年4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特空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40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5,440,955.28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3,478,124.58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2)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益友城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3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71,838,316.48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8,889,800.13元,未对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8年1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海鸿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8〕审字第1801064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年末余额1,232,500元,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2)2019年4月23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益友城商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疆宝中〔2019〕审字第1901353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743,285.96元,未获取相关费用合同(运费合同等)。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8年度和2019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8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验资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8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西域吉隆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8〕验字第180200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2.2018年11月2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美和养老服务中心(筹)”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8〕验字第180201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3.2019年1月25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州创铭景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9〕验字第190300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4.2019年5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9〕验字第190300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编制风险评估底稿。

  (二)验资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

  2019年1月25日,你所出具的“昌吉州创铭景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9〕验字第190300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签订的验资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和签约日期。

  (三)验资报告获取的审验证据不充分

  1.2018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西域吉隆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8〕验字第1802005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

  2.2018年11月29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美和养老服务中心(筹)”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8〕验字第180201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被审验单位章程中披露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3.2019年1月25日,你所出具“昌吉州创铭景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9〕验字第1903002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书面声明;获取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未盖单位印鉴。

  4.2019年5月28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宝中〔2019〕验字第190300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获取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未盖单位印鉴。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8年2月28日,你所支付车辆修理费用2,800元,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用”科目,开具的发票名称为非本单位名称。

  (二)2018年12月24日,你所将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55,596元,直接冲减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未按照规定作坏账损失处理。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二)对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三)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第(一)项开具的发票名称不符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纠正。

  2.对第(二)项长期挂账未按照规定作坏账损失处理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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