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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20191
  • 〔〕 号
  • 2016-09-30

监管关注函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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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北屯得仁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27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2份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经抽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市惠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业务完成阶段和其他项目工作底稿。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号),注册会计师对“发放贷款和垫款”年末余额4,270,000元,未获取明细表和抵押、质押贷款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5,046,814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3)2016年3月22日,你所出具的“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1,352,013.91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5,572,615.68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2016年2月23日,你所出具的“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09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1,942,885.20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5,892,644.98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60,507,286.79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2016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北屯市得仁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17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7,626,285.15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7,864,920.25元, 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15日,你所出具的“北屯市得仁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17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752,705.56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36,988.79元,未获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未对本期计提折旧进行测算。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22日,你所出具的“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5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693,253.60元, 未进行实地盘点,未获取工程施工进度表和相关合同等资料。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长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2月23日,你所出具的“阿勒泰市兴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09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借款”年末余额3,500,000元, 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未对本期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949,156.75元,未对收取的综合管理费用和抵押、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及测算,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

(2)2016年3月22日,你所出具的“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62,417,428.46元,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9,711,583.72元,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未编制成本倒扎表。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1月2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443,576.69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338,634.67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未测算借款利息支出并与财务费用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22日,你所出具的“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2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3,167.46元, 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对本期计提各项税费进行测算。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你所出具的“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市惠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11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正文中“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内容表述不准确。

(四)审计报告附注内容披露不完整

2016年2月19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汇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北得会所审字〔2016〕第07号),注册会计师未对纳入合并范围的新疆汇祥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持股比例等信息进行披露。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2016年1月23日,你所出具的“北屯市福源螃蟹养殖专业合作社”验资报告(北得会所验字〔2016〕01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对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6,000,000元,其中:实物出资金额5,220,000元,未取得实物出资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证明资料。

三、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2015年5月29日,你所支付购买招标文件款计500元,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未附原始票据。

(二)2015年12月30日,你所补提2015年土地使用税计255.66元,计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补提房产税计504元计入“管理费用—房产税”科目,经查未涉及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产。

(三)2015年12月30日,你所将应由“北屯得仁财税咨询所”承担的汽油款计3,700元,计入“管理费用—油料费”科目, 未计入相关往来科目。

(四)2016年3月29日,你所将应由“北屯得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的装修材料款计5,000元,计入“管理费用—装修材料费”科目,未计入相关往来科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我厅已将你所列为重点监管关注对象,监管关注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在监管期间对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对此实施监督检查。

你所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调账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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