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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6-09-30

整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6-09-30 21: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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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_09_30     来源:

新疆天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要求,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8月26日至9月9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至5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5月你所出具的15份年度审计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617,028.77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115,628,080.85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68,932,324.5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37,849,974.96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6,981,877.89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7,132,023.44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7,358,108.17元,未实施函证审计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16,246,535.48元,未获取盘点表,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未检查开发成本的实际完工进度情况。

2.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4,198,180.63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3.2015年5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1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09,629,272.82元,未获取盘点表。

4.2015年8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43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6,238,959.02元,未实施抽盘程序,未进行出入库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5.2016年2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7,936,282.79元,未实施监盘或抽盘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审计程序。

(三)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8,495,457.85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1,196,600.55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权属证明,未对本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算。

(四)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年末余额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14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80,347,322.37元,未编制明细表,未获取在建工程盘点表。

(五)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28,162,398.65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本期计提的摊销金额进行测算。

(六)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收入”“成本”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7,563,657.95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82,059,433.25元,未获取房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未对开发成本的归集和结转是否合理予以关注,未获取与成本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资料,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2.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35,955,604.76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0,401,130.45元,未取得与收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3.2015年5月27日,你所出具的“布尔津县喀纳斯景区公路养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22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334,523.75元,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477,103.60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编制成本倒轧表。

4.2015年8月26日,你所出具的“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43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4,238,967.94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2,080,626.8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取得委托代销合同,未对委托代销业务进行关注,未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

5.2016年2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华世万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6〕036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68,518,652.99元,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66,258.383.54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未编制成本倒轧表。

(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营业费用”本期发生额3,629,478.88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4,689,981.46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未将管理费用中计提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并分析其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八)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5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513,012元,未获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本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进行测算。

2.2015年3月31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天华会审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66,274.37元,未获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未对本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进行测算。

二、坐支现金的问题

2015年5-12月,你所以现金方式收取审计费用共计164,479元,未及时存入银行,并以现金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劳务费等开支,形成坐支现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责令你所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对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对坐支现金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今后对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从收取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相关费用。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执业质量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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