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9_30 来源:
新疆福锐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8月24日至9月9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6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1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不完整,无声明日期、被审计单位法人代表名称及财务负责人签字;业务约定书签订不完整,无收费金额、签订日期等内容。
2.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不完整,无被审计单位法人代表名称、财务负责人签字,业务约定书签订不完整,无收费金额。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以及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14号), 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1,348,324.45元,未实施函证,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未对大额银行存款进行抽查。
(2)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 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940,053.40元,其中“银行存款”年末余额676,177.62元,未实施函证,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未对大额未达账项进行关注,无凭证抽查记录。
(3)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5,589,360.88元,其中:银行存款5,589,360.88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所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汇总)不完整,共涉及6个银行账户,有2个账户未取得银行对账单。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344,824.60元,其中:银行存款313,184.16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共涉及5个银行账户,均未取得银行对账单。
上述(1)至(4)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14号), 注册会计师对“预付账款”年末余额4,863,853.83元,未对预付账款贷方余额4,062,951.87元进行重分类调整,导致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披露错误。
(2)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6,700,000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960,000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3)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4,091,348.14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73,918,994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44,548,919.62元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57,028,253.26元,在未收到询证函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1,773,817.25进行重分类调整,其他应付款审定表审定数57,015,467.26元,与已审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1,497,845.34元、“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679,333.70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60,926,264.26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7,054,366.61元、“预收账款”年末余额24,873,398.50元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128,355,877.06元,发函比例较低,在未收到询证函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预付账款明细表列示的明细项目和金额与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项目和金额不一致。
(5)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年末余额3,578,560.95元、“预付账款”年末余额60,926,264.26元、“应付账款”年末余额8,283,162.70元和“预收账款”年末余额2,206,360.20元,在未收到询证函回函的情况下,未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1)至(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746,390元,未取得重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将存货的有关明细项目之间以及存货与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关明细项目进行核对。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37,116,937.49元,未取得存货盘点表,未对重要存货进行抽查盘点,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实施计价测试和截止性测试,存货明细项目列报错误,将在产品20,004,466.99元误计入开发成本明细项目中。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末余额100,701,885元,未取得相关的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或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未对投资比例和核算方法进行披露,未获取被投资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1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295,329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8,179元,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 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3,097,011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737,641.29元,未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未获取固定资产权属证明,无凭证抽查记录,审定表上的审定数与报表数不一致。
(3)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795,199.35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370,543.92元,编制的审定表的金额与已审报表的金额不一致,未取得车辆行驶证,未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期发生的折旧费用与有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143,341,457.47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2,683,713.88元,未取得完整的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未对固定资产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取得房产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所有权证,未对本期发生的折旧费用进行测算并与有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未对固定资产原值减少而相应的累计折旧未减少的情况进行关注。固定资产原值审定金额与科目余额表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未见相关调整说明。
(5)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6,838,624.17元和“累计折旧”年末余额1,901,692.81元,未取得固定资产盘点表,未对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盘点,未对固定资产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取得房产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所有权证,未对本期发生的折旧费用进行测算并与有关成本费用进行交叉复核。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898,975.60元,未获取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69,840,600.70元,未取得工程建设合同,未对在建工程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在建项目转销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情况进行核对,未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盘并关注在建项目的进度情况。在建工程审定金额与科目余额表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未见相关调整说明。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2,154,800.62元,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盘并关注在建项目的进度情况,未对在建项目本期停建的原因进行说明。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8,265,332元,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出让合同,未对本期未摊销的原因进行说明。无形资产审定金额与科目余额表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未见相关调整说明。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367,092元,未对无形资产账面原值进行披露,未对本期土地使用权未摊销的原因进行说明。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短期借款”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 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8,000,000元,未获取借款合同等资料,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短期借款”年末余额9,000,000元,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对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贷款卡信息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73,500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期计提的职工薪酬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进行核对。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24,652.36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期计提的职工薪酬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情况进行核对。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397,775.49元,未进行税金测试,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未将应交税费相关明细贷方发生额与税金及附加的有关明细进行核对。
(2)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24,725.45元,未取得应交税费明细表,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对税金进行测试。所附科目余额表反映应交税费期末余额24,725.45元,在无任何调整事项的情况下,与审定数不一致;本年利润总额1,556,475.25元,而本年应交所得税为0元,未进行关注。
1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利息”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利息”年末余额34,382,573.86,未取得借款合同,未对本期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检查,未将本期发生的利息进行测算并与财务费用的相关明细进行核对。
1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收资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年末余额340,000,000元,未取得本年增资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验资报告,未对实收资本本年增加情况进行检查,报表附注中公司基本情况披露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63,150,000元,与审定数不一致,未进行关注。
1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资本公积”年末余额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1,978,929.30元,未对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和依据进行披露,所附科目余额表反映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422,454.06元,在无任何调整事项的情况下,与审定数不一致。
1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所得税”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6年3月7日,你所出具的“阿拉尔昆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14号), 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35,969,993.91元、“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129,921,058元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4,153,680.92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营业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未对本年计提税金进行测算,无凭证抽查记录。
(2)2016年4月16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地区丰源果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57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7,684,070.80元、“主营业成本”本年发生额6,764,100元和“补贴收入”本年发生额1,058,865.03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获取大额购销合同、补贴收入文件等资料,无凭证抽查记录。
(3)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69,797,428.74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150,141,892.38元、“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11,858,521.69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014,528.52元、“财务费用”本年发生额-6,630.45元和“所得税”本年发生额1,838,057.26元,未取得销售明细台账、销售合同,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未取得税金及附加明细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审定表本期审定数与已审报表金额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34,997.59元,与已审会计报表所得税额不一致,未进行调整。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11,757,837.31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10,972,869.62元、“营业费用”本年发生额638,978.63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9,824,756.85元和“营业外收入”本年发生额6,887,658.99元,未取得大额购销合同,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未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进行凭证抽查,未取得政府补助相关的拨款文件。管理费用中借款利息5,455,641.80元,未说明借款利息计入管理费用的理由。
(5)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发生额69,008,963.18元、“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61,969,641.1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发生额281,988元,未取得大额购销合同,未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未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扎表,未取得税金及附加明细表,未将税金及附加与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
1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流量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4月30日,你所出具的“阿克苏乐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51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流量表未进行检查即予以确认,其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年发生额-10,750,869.04元,实际不应为负数;“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年发生额-6,630.45元,实际应为0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年发生额282,000元,实际应为833,000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本年发生额1,466,815元,实际应为1,429,494.12元。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哥兰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5〕066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流量表未进行检查即予以确认,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年发生额分别为-8,895,264.03元和-36,572,247.32元,实际不应为负数;“支付的各项税费”本年发生额3,495,746.40元,实际本年未缴纳任何流转税和所得税,也未发生管理性税金,应为0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年发生额1,205,154.74元,实际应为2,390,049.04元。
(3)2016年3月18日,你所出具的“新和恒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福锐所会审字〔2016〕030号),注册会计师对现金流量表未进行检查即予以确认,其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本年发生额-1,409,399.98元,实际不应为负数,现金流量表存在明显错报。
上述3至15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
经测算,2015年1-12月,你所实现营业收入1,311,644.05元,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当年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5,582.20元,实际提取15,742.12元,少提取职业风险基金49,840.08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你所在进行2015年度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 未对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15,742.12元进行纳税调增,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518.75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合伙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补缴个人所得税2,518.75元。
(三)对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建议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提2015年度职业风险基金49,840.08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