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9_30 来源:
新疆汇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6〕18号)精神,我厅组织检查组于2016年6月20日至28日,对你所2015年和2016年1-4月执行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及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完整
1.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控制性测试、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编制的业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不完整。
2.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无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审计计划、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等。所取得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和管理当局声明书内容不完整。
3.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中二三级复核均无复核人签字。所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无声明日期。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34号),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编制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控制性测试和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中二三级复核均无复核人签字。所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无声明日期。
上述1至4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确认其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履行了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以及第十三条“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当尽量接近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但不得在审计报告日后。书面声明应当涵盖审计报告针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期间”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年末余额2,627,236.51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中,存在一笔大额未达账项233,301.16元,未进行审计调账。
(2)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年末余额9,289,016.82元,未执行函证程序,该单位共有6个银行账户,仅取得了2个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有4个账户共86,739.75元银行存款未取得银行对账单。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14,497,018.67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未函证理由,实施的替代测试比例低。
(2)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应收款”年末余额1,000,000元和“预收账款”年末余额3,544,409.79元,仅取得了相关明细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对“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125,000,000元,未实施函证程序。
(3)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6,358,315.31元,其中:乐山商舟矿业有限公司6,000,000元,所附收款凭证反映该项业务的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注册会计师对“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10,000,000元,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4)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34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64,936,963.06元,所附明细表反映其他应收新疆顺祥成商贸有限公司10,000,000元,而相关明细账反映该项往来单位应为林锋。
上述(1)至(4)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10,884,762.18元,未执行计价测试和截止性测试,未将存货的贷方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成本的相关明细勾稽核对。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34号),注册会计师对“存货”年末余额242,116,268.02元,其中:库存商品审定数159,630.08元,系采购烟酒的期末库存金额,应计入周转材料科目,存货的列报存在错误,未进行审计调整。
4.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原值”年末余额132,579,174.20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50,630,685.38元,未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进行测试并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进行交叉复核。固定资产原值审定金额132,579,174.20元,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盘点表金额为132,586,574.20元,两者相差7,400元。
(2)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34号),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年末余额859,927.30元、“累计折旧”年末余额53,270.41元,所附明细表的金额远远大于审定金额,未对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未对当期计提的折旧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进行交叉复核。
5.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年末余额80,306,806.47元,未对本期增加的待摊投资进行检查,其中:土地出让金24,460,000元、契税733,800元,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并进行摊销;其中财务费用768,859.89元、验资费3,504.25元、审计费36,760元、土地使用税1,283,886.45元应计入费用发生的当期损益。
6.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无形资产”年末余额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5月20日,你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金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34号),注册会计师对“无形资产”年末余额11,518.65元,未编制无形资产检查情况表,未取得本期增加的无形资产相应的购置发票和付款凭据,未对本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进行测试。
7.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1,333,009.48元,未实施实质性分析性程序,未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账项核对。
8.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应交税费”年末余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815.12元,未对应交税费的贷方发生数进行测试,未对本期发生额进行检查。
(2)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注册会计师对“应交税费”年末余额-152,966.69元,未对应交税费的贷方发生数进行测试,未对本年发生额进行检查,未取得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
9.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费用” 本期发生额2,763,339.30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7,297.59元,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
(2)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销售费用”本年发生额828,883.82元、“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7,243,837.41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4,774,025.11元、“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31.01元、“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15,778.20元,除取得相关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0.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流量表”本年发生额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确认依据不足。
(1)2015年3月2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金吐哈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96号),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现金流量表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披露数为-20,476,609.30元,经测算应该为314,367.52元;取得投资收益所支付的现金披露数为0元,经测算应该为2,493,825.24元;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披露数为0元,经测算应该为60,000,000元;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披露数为6,000,000元,经测算应该为66,000,000元。现金流量表存在错报,未进行审计调整。
(2)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现金流量表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金流量表主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应包括本年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增加额6,311,275.59元,支付的各项税款应至少包括本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366,824.70元,但审定的现金流量表这些项目的金额均为0,现金流量表存在错报,未进行审计调整。
上述3至10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正文不规范
1.2015年2月10日,你所出具的“新疆新华联凌云矿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058号),正文中对“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不规范。
2.2015年4月15日,你所出具的“阜康市鑫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新汇会审字〔2015〕113号),正文中对“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描述不规范。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规定。
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抽查的2015年度和2016年1至4月你所出具的2份验资报告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获取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1.2015年9月1日,你所出具的“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汇会验字〔2015〕008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增资前的会计报告和出资人身份证明,复核单上无复核人签章。
2. 2015年7月17日,你所出具的“新疆中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汇会验字〔2015〕004号),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注册资本审验时,未获取被审验单位法人股东的证照和股东会决议,无验资事项声明书。
上述1至2项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四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和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2015年度你所在“主营业务成本—办公费”中列支购入广联达软件39,200元,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在规定年限内记入损益。你所2015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2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的规定。
2.2015年度你所在“其他应付款—乌鲁木齐合信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往来中,以现金还款508,5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
2015年1月至12月,你所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经计算,你所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401,338.90元,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当年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20,066.95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
(一)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920元。
(三)对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责令你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提2015年度职业风险基金120,066.95元。
请你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我厅将择期对你所相关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