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07_31 来源: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违反财经纪律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效能,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监〔2017〕13号),经研究决定,对你所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
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从7月10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主要检查2016年以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以前年度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出但尚未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必要时将延伸检查部分审计客户。
二、检查依据
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检查2016年和2017年1至5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2.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
3.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4.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5.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
6.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7.是否保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8.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备案和年度业务报备;
9.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缴纳税款;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工作纪律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纪律,依法履行检查程序,获取检查证据。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自治区十条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等各项廉政防腐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相关敏感信息和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要做到依法检查,依法行政,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请被检查单位予以监督。
五、检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谈峰 0991-2848079
丁响 0991-2835515
请你所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提供相关检查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检查资料清单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列入2017年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15户,具体检查单位名单如下:
1.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新疆华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新疆永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新疆华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新疆华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7.新疆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新疆中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9.新疆天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0.新疆中讯兴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1.乌鲁木齐金丝玉会计师事务所
12.新疆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3.新疆君宇会计师事务所
14.新疆合欣会计师事务所
15.新疆宏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检查资料清单
1.本所基本情况和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的介绍(书面材料);
2.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4.股东(合伙人)情况;
5.审计(验资)报告登记目录簿;
6.审计(验资)工作底稿;
7.审计(验资)报告;
8.注册会计师名册及相关资料,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及缴费清单(复印件);
9.内部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10.其他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