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11_05 来源:
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通知》(新财监〔2019〕12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19年8月16至8月22日,对你所(公司)2018年以来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保持设立条件、执业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你所,请你所(公司)在收到本《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完税凭证(复印件)报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你所(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一、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内容撰写不规范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 ),在对“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介绍中,未明确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在对“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介绍中,未明确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规定。
(二)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描述不完整、不清晰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范围”描述中,未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进行具体描述。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评估正文中对评估范围描述不规范、不完整。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五)机器设备抵(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的瑕疵予以披露。”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依据列示不规范
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将不适用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作为非国有企业评估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列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却未列示。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中评协〔2017〕32号)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资产评估采用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的规定。
(四)评估报告结论披露信息不完整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评估结论中未明确披露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评估结论中未明确披露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的规定。
(五)评估报告附件不规范、不完整
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 ),报告附件中,未附评估对象的主要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二)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三)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四)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的规定
(六)评估方法选择的适用性分析不充分
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评估方法选择的适用性分析不充分,未充分分析采用成本法的理由。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因适用性受限或者操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的规定。
(七)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撰写不规范
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撰写不规范,撰写内容不属于特别事项说明应披露的内容。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五)重大期后事项;(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规定。
二、管理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缺少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 )在“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中,缺少“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六)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需要批准的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内容列示不规范、不完整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评估委托合同中未就“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及对报告使用人的限制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未就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及对报告使用人的限制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缺少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相关内容。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条“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用途、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及资产评估报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约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三)管理类底稿中审核程序、三级复核记录不完整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底稿中未归集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资产评估报告三级复核工作记录不完整。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的规定。
三、操作类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
(一)底稿内容不完整
1、2018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昌吉市阿比德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拟抵押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1号)操作类底稿中有现场勘查记录,但未形成完整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工作底稿。
2、2018年12月17日,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奇台县鑫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乌嘉诚评报字【2018】第 2号 ),操作类工作底稿设备评估作业表中,未确定重置成本构成要素;未进行机器设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分析。
上述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条“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一)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估算各种贬值;(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的规定。
四、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制度内容与资产评估业务特点不相匹配
乌鲁木齐嘉诚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未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制度》中缺少与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相关的具体条款,制度条款内容与资产评估业务特点不相匹配。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五、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1、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的计提与发放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金额共计27,722.00元。
上述问题违反《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的规定。
2、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经检查2018年账簿,公司未按规定要求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上述问题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的规定。
3、2018年度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金,金额共计2,815.53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的规定。
4、部分会计凭证附件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金额共计2,946.00元。经查,2018年8月3#凭证,支付“主营业务成本-差旅费”金额1,076.00元,未附“差旅费报销单”;2018年9月9#凭证,支付“主营业务成本-差旅费”金额1,870.00元,未附“差旅费报销单”。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六、处理决定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管理类工作底稿、操作类工作底稿、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责令你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的规定进行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二)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责令你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三)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问题,责令你事务所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补提2018年度职业风险基金2,81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