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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303
  • 〔〕 号
  • 2021-06-11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1 11:28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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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征求了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司法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等12个厅局意见。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相关省市经验,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制定印发《实施细则(试行)》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二是《实施细则(试行)》的印发,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和管理,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自治区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安排为依据。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细则》共18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目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涵盖范围;二是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式和支出范围;三是提出了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措施;五是建立了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公开机制。六是为便于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了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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