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出台了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旨在脱贫攻坚期内,为贫困县筹集资金,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财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延续执行22号文件精神,继续支持脱贫县(原9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充分吸取中央文件政策的变化下,参照《自治区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8〕16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整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整合试点范围、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资金倾斜支持要求、资金的分配下达、实施方案的报备、整合资金项目监管、责任分工等七个方面对整合政策的制度制定、操作流程、责任分工进行明确。
二、征求意见情况
整合试点政策涉及多个部门,财政厅于5月7日、31日两次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民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林草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等自治区本级12家单位征求意见,共收集到54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33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7条,建议主要集中在资金倾斜要求及资金整合范围,已分别向未采纳单位说明了原因,并征得认可。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整合资金范围变化
1.试点范围。整合政策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脱贫县为我区32个试点贫困县。
第二阶段为: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2.整合资金范围。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资金归并情况,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为中央16项,自治区13项。(原为中央17项,自治区14项,中央提出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剔除了农村义务教育)。
3.负面清单变化。中央此次规定整合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5项负面清单。自治区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9项负面清单。
(二)资金增幅变化
中央在原增幅要求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32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的前提下,增加了另一种增幅计算方式,确保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两种核算增幅保障方式,两种计算方式为并列关系,在计算增幅保障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增幅保障依据。结合自治区实际,不对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要求,每项资金可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增幅核算,不得随意更改。
(三)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变化
中央规定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四)资金分配下达的变化
考虑到整合试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行业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问题,中央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充分考虑规划任务、地方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加大对脱贫县支持力度。”“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实施细则》在充分吸取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同时明确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参照自治区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因素分配下达资金。对于按照项目管理的资金,参照项目因素分配下达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规划与增幅保障的要求,向脱贫县倾斜资金,并指导脱贫县做好项目库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