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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0000/2024-18301
  • 〔〕 号
  • 2021-07-06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6 11:06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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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自治区财政厅征求了14个地州市财政局和自治区工信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人社厅、住建厅、教育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12个自治区本级部门的意见。330日,召集了3个自治区本级部门、2个地州财政局、1个中小企业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以《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021220日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信部于2019年起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进行修订,经多轮修改反复征求意见,20201223日两部委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库[2020]46号文件全文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扶持措施、执行要求和扶持对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在我区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地见效,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实施办法》总体的依据为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和2021220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2.《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新财购[2020]4号)。

3.《实施办法》制定结合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第七条,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中小企业的要求和情形。

2.第八条-第十条,重点规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扶持措施。

3.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重点规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执行要求。

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采购人、供应商、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法律责任。

5.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二)研究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中的责任要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要求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即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意向公开、落实采购政策、实施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都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基于上述要求,《实施办法》第三条对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中发挥主体责任作了系统规定。

2.关于主管预算单位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中的管理要求。基于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管理关系,明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从政府采购预算、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支持中小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落地见效。《实施办法》第七条作了规定要求。

3.关于评标委员会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关于“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的职责要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作了规定要求。

4.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要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作了规定要求。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公开情况。根据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的建设情况,计划在网站“扶持中小微企业”模块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作了规定要求。

6.对电子卖场内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关于建设电子卖场“加强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应用”的工作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了明确要求。

7.关于财政部门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中的责任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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