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3月25日,自治区审计厅对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时指出,2020-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未考虑财力和工作绩效因素,自治区未按要求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按照“边审边改、立审立改”的工作要求,我们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4月4日,我们会同自治区残联对草拟的《管理办法》进行讨论。4月6日,我们就《管理办法》中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因素征求自治区残联意见。4月8日,我们会同自治区残联将《管理办法》征求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残联意见。到4月13日,全区14个地(州、市)均反馈了意见,共收集意见13条,采纳8条,未采纳意见均与相关地(州、市)进行了解释,并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各地(州、市)反馈意见修改后,4月14日,我们再次就《管理办法》征求了自治区残联意见。同日,将《管理办法》送法制税政处进行合规性审查。4月18日,法制税政处通过合规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资金管理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残联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会同同级残联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时,配合同级残联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助资金预算建议、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负责提供相关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管。
(二)明确资金分配因素和方法。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力(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和绩效(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指标)等情况,补助资金重点向工作任务重、困难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资金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三)明确资金拨付下达流程。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年底按照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州、市)。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连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地(州、市)。年中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的30日内,会同自治区残联将补助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各地(州、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结果,需上报财政部、中国残联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四)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十个方面的支出。
(五)强化绩效考核和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联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对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