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起草。书面征求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经征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以及厅预算处,均反馈没有修改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8条内容,其中:第1至3条内容,主要是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目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第4至9条主要是规范各级单位、部门的职责和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第10至17条主要是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第18条主要是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