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起草。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已书面征求14个地州市财政局的意见,召集自治区公安厅、卫健委、新疆医科大学、林草局、广电局、水利厅等本级部门和10家代理机构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于12月16日至12月2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19条,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主要由于无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平原则。已对未采纳意见向提出意见建议单位进行了说明。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释义等内容。
2.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条,明确了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基本信息、信息变更时限要求、终止经营善后等有关事项。
3.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代理机构从业条件、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要求、委托协议内容、代理费收取、采购文件保存、代理机构人员培训、代理机构内控要求等内容。
4.第四章十八条-第三十条,明确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规则和具体程序。
5.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6.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