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基金设立及管理级次。《实施细则》确定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自治区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基金管理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明确自治区财政厅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级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细化自治区财政厅与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二是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实施细则》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央确定的救助基金提取比例幅度范围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当年具体提取比例。同时救助基金筹集实行封顶机制,自治区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当年度暂停提取。《实施细则》还对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间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
三是规范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同时,《实施细则》规定了核销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核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按要求如实报告有关业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快推进并做好自治区救助基金账户设立、资金划拨和选聘管理机构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核销实施细则,规范救助基金会计核算,稳步推进《实施细则》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