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新疆再担保业务实际情况,安排一定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对新疆再担保有限公司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发生的代偿予以风险补偿。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风险代偿补偿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指导推进新疆再担保有限公司尽快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合作关系,提升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能力,更好地支持自治区实体经济发展。同时,监督指导新疆再担保有限公司用好财政风险补助资金,促进新疆再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扩面增量提质,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