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新财金〔202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做好近期经济工作的行动方案》(新党办发〔2022〕41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真研究出台了《通知》,在2020-2021年原政策执行的基础上,于2023年继续实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解决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存在的流动资金短缺,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最普遍的群体,对拉动消费、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通过继续实施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可有效缓解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造成的经营困难,更有效地实现复工复产。
二、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此次继续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覆盖在自治区注册、受新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凡有贷款意愿、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享受政策。
三、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额度8万元以内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信贷,贷款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最长9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个体工商户承担的50%贷款利息,每3个月向承贷银行支付一次。此外,《通知》明确2023年12月31日为最终到期还款日和利息最终结息日。
四、关于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和跟踪调查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实行社区(乡镇)、县(市、区)“两级联审”制度。个体工商户向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办公室审核后由银行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社区(乡镇)工作办公室联合承贷银行共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五、关于贴息资金拨付
《通知》明确承贷银行按季度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经社区(乡镇)办公室、县(市、区)办公室、地(州、市)财政局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预算安排下达贴息资金。
六、关于贷款延期和续贷
个体工商户因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按时还款的,经社区(乡镇)办公室、县(市、区)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承贷银行根据市场化原则办理贷款延期。个体工商户已偿还贷款本息的,可经社区(乡镇)办公室、县(市、区)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次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