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8_25 来源:
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我区个私企业中99%是中小企业,其中77%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在当前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企业一般采用银行贷款,包括信用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但实际上,在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会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原因是银行现行的机制使它们倾向于追求风险较小的有政府背景的企业,而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贷款多为短期、小额,单笔贷款成本高,使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获得贷款难上加难,信用贷款也因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企业信用无法保障而只能局限在本地,难以推行。
二、建议对策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全力畅通信息渠道。以政府采购网为平台,积极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支持中小企业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将担保融资纳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发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等环节向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信息,畅通中小企业供应商与试点担保及融资机构的联系渠道。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形式为供应商解决融资困难。其中,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或银行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在投标有效期120天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或银行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是优化融资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试点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给予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担保额的1%-1.5%,其中1000万以上项目不得高于1%,500万-1000万项目不得高于1.2%,500万以下项目不得高于1.5%;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同时,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按照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进度合理确定贷款还款计划,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推广深化试点经验。下一步,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州市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细化相关管理办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平台,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总结、推广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经验,全面、有序、科学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