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_05_30 来源:
关于2016年自治区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购〔2016〕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区域联动工作,逐步建立自治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和《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推行区域联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新财购〔2010〕19号)的要求,我厅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2016年自治区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联动进行了政府集中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联动协议供货的范围和期限
经专家综合评定,最终22家汽车厂商纳入到本年度协议供货的范围。
各采购人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辆时,要按照自治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在核定的编制内确定采购需求,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自行选定车辆型号和供应商,属专控管理的车辆应先办理小汽车“准购证”手续,然后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办理采购事宜。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重新确定协议供货厂商及产品。
二、对自治区区级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要求
1.自治区区级各单位在采购公务用车时,应先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查询车辆型号和供应商,并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 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采购。
2.“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为采购参考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各采购单位要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3.自治区区级各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执行。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4.各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如发生上述现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应坚决拒绝。
5.自治区区级各单位凡采购同类车辆单次达到30辆(含30辆)以上的,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要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车辆型号、车辆价格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
三、对参加区域联动地区的有关要求
各区域联动地区共享招标成果,要按照区域联动原则和操作规程与联动范围内的当地经销商签署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和当地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为保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疆联动实施效果,参加联动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在区域联动采购过程中明确责任,互相支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购中心应对协议供货指定经销商的履约情况、货物质量、供货价格及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四、对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的有关要求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应按要求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参考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经查属实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视情况情节对违规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3)借调换车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五、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厂商及车型查询
协议供货商和协议供货车型及价格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