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_04_2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财购〔2017〕9号
当事人:新疆华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碧华府B座B2-3003
按照财政部要求,我厅于2016年6月份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6〕15号),全面启动了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共抽取你公司2015年度代理的5个自治区本级项目。按照问题表现形式,我厅对你公司存在问题进行了归类,存在问题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如下:
1.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存在问题项目:自治区福彩中心热敏纸、投注单项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短信服务项目、自治区博物馆数字化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中“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
2.采购人委派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超过2人。
存在问题项目:自治区福彩中心热敏纸、投注单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中“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
3.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存在限制性条款。
存在问题项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短信服务项目、自治区博物馆数字化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4.综合评分法中评审标准不具体。
存在问题项目:新疆日报社换热站迁建工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对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部分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的规定。
5.综合评分中,未以有效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
存在问题项目: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短信服务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部分中“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的规定。
以上问题经查阅采购文件,并经你公司核实后签字确认。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学习整改,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整改期间可正常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