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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17-10-08

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7-10-08 2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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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_10_08     来源:

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结合自治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现状,现就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相对滞后。我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5]1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15]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购[2015]28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和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6]37号)等多个制度文件,但工作开展情况相对滞后,自2015年至今,共发布供应商违法处罚信息10条、代理机构处罚信息6条。

(二)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规定落实不到位。按照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实际执行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该项要求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询和使用。

二、原因分析

(一)监督管理力度不足。一是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由于政府采购案件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等原因,对违规事项调查调查处理难度大,影响力行政处罚工作的落实。二是监管投入力量不足。由于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任务重、人员有限,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投入力量不足。

(二)政策落实力度不够。一是对政策掌握不到位。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在政府活动中没有按照要求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响应招标要求就可以参与投标。

三、工作建议

(一)严格行政处罚管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程序,明确对事实调查、证据认定等工作的要求。确保各级财政部门调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层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抄报同级纪检、审计部门。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明确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对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监督检举并协助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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