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资产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率,提升资产管理效能,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绩效办法》),明确从资产配置合理性、资产使用有效性、资产处置规范性等多维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以实现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一、政策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指出,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建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同时,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也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的必然要求。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后,自治区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已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提升资产管理效能,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财政厅结合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绩效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评价指标和评分、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及附则。
(一)目的与原则
主要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的制度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fontface="楷体_GB2312">(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职责:一是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单位)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二是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审核所属单位自评材料,督促所属单位针对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改进资产管理工作。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综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针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改进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三)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从资产基础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其他管理等方面确定了40项定性指标,从资产保障、运行、效益、安全等方面确定了20项定量指标。涵盖资产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处置合规性、收益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多个维度,全面反映资产管理实际效果。
(四)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绩效评价填报、审核及评分等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改进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资产监督管理处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