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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 2020-01-16

固定资产入账和在建工程转固时点问题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0-01-16 11:19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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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时间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简单速记:不需安装的验收合格时确认,需安装的安装完工交付时确认,自建、改扩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确认。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点

《政府会计制度》明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根据《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即基建项目并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

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有三个,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办理竣工结算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点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而非等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完全付款后才转固。

三、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

既然已经暂估入账了,自然要一视同仁计提。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第十六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哪些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什么以上5类固定资产不提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董、字画、雕塑)是保存时间越长越值钱,其他模型、标本复制品等陈列品长期陈列也不易损耗,不适合折旧;

动植物属于生物性资产,活的东西,至其消亡阶段还有一个持续支出问题,比如饲养、管护、培植等成本,它们的形态、价值随着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有一个价值变动的过程,与其他固定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也不适合计提折旧;应该提醒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如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是要求计提折旧的;

图书档案一般来说单价较低、分类复杂、数量巨大,折旧年限难以确定,因此不要求计提折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有“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就是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此时,单位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大概是考虑境外土地一般私有化,具有无限的使用期(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40-70年),因此不计提折旧。

而境内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显然名义金额一块钱,折旧也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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