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规定,自治区创新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和国有企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区内产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二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对一些经常性服务、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通用性产品如服装、家具、印刷、物业管理等,原则上从中小微企业采购,使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三是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所有中小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制)采购。
四是凡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可实行政府首购、订购,为疆内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