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_01_10 来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决策部署,在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和合理确定搬迁规模的前提下既要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需求,又要抓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控,按照《关于我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的请示》(新财预专报〔2018〕136号)的批示,现下达你地区(市)用于归还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资金 万元,其中,请列2018年“21305农林水支-扶贫”科目。
一、各地(州、市)收到指标文件次日须下达到各县(市、区),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县级财政收到指标文件次日须将资金拨付至县投融资平台,县投融资平台收到资金后于次日偿还至自治区扶贫开发公司。
三、自治区扶贫开发公司收到资金后,于5日内分别用于偿还国开行和农发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