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了《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起实施。
调整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明确支出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城中村改造、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决策部署,新增项目全部纳入支持范围,将“租赁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三个支出方向改变为住房保障(含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四个支出方向,支出方向更加明确。
注重绩效结果运用,落实“以奖代补”要求。按照奖补结合原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80%按上述四个支出方向切块,按照各地各项任务量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中央财政20%奖励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资金全部作为奖励资金,按照各地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任务量进行分配,其中,绩效评价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参与分配,80分以下不参与分配。同时,《办法》明确,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或补助资金支出进度不足50%的县市,不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补助资金激励导向作用。
细化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地县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在使用和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对项目管理不仅要求开工率,还新增考核完工率,使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更加匹配,着力解决当前项目管理粗、预算执行慢等问题。